女子想拿回被切除的子宫,遭医院拒绝,双方闹上法院...
小坊看闲书的时候,
曾经被安利过:
古希腊人认为子宫是灵魂的所在地。
广州一名叫婷婷(化名)的女子
在做完子宫切除手术后,
就要求医院把切除的子宫及附件
还给她。
因为她认为: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被拒绝后,双方争执不下,
闹上法院讨说法。
(网络配图)
记者近日从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获悉,
这起特殊的返还原物案
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婷婷因患有子宫内膜癌,
几年前在广州一家医院
进行了全子宫及双附切除手术。
据婷婷回忆
手术前,其丈夫找到医生,希望能在医院做完病理取样后,将切除的器官归还制成标本留作纪念。
对此,医生回复说
人体标本不能随意取走,
必须统一处理,
拒绝了婷婷丈夫的要求。
因协商未果,婷婷将医院告上了法院。手术切除的器官来自于病人,病人本身具有天然的所有权。
且根据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明确指出“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这体现了对病人具有离体器官和组织所有权的尊重。
再根据《物权法》有关物权的取得和行使规定,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
婷婷认为,自古以来人们对
脱离或脱落人体的组织、器官
有特殊情感,
把对身体各组成部分的尊重
视为孝道的一部分,
这是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认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子宫内膜癌不属于传染病,其病理器官不会损害公共健康,所以患者完全可以对手术切除的器官行使所有权。
为什么不能把切除的器官
还给患者?
医院也给出了自己的说法。
患者疾病诊断为子宫内膜癌,并行腹腔镜全宫双附件切除术+盆腔淋巴结活检术,术后病理显示: 病变符合子宫内膜复杂型不典型增生,局灶癌变,病变局限于子宫内膜层,未见明确脉管及神经束侵犯。
依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己经明确将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归类为医疗废物中病理性废物。
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因此,本案争议的离体器官和组织,经术前临床诊断以及术后病理诊断,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
作为医疗机构的被告, 根据现行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将上述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符合行政法规及诊疗规范。
那么手术后被切除的子宫及附件
患者是否享有所有权呢?
是否所有脱离人体的器官或组织
都应纳入我国物权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
事实上,我国已有针对器官保护的特别规定:如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中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又如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中列明公民有权捐献或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等。上述规定中所指向的人体器官均包含着普遍的生命性、可利用性、有价值性等重要特征,因此同时具有普遍的生命性、可利用性、有价值性的脱离器官或组织,才能成为保护范畴内的“物”。
越秀法院一审宣判后,
判决驳回婷婷全部诉求。
婷婷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表示,本案患者以涉案器官对其具有重要纪念意义论证其器官的有用性。根据相应的司法解释规定,当用于满足精神需要的物品具有一定的人格利益时,应当对其予以保护,如过去曾出现过的纪念品精神抚慰金的判例。
但必须明确的是,该精神需要必须是社会普遍一般人予以认可或接受的需求,而不能按照某人对某物的特别需要而认定其对该物享有人格利益,亦不应将其视为法律意义上的有用性或价值性。
(网络配图)
为此,本案中,
因肿瘤而切除的子宫及附件
不应纳入
我国物权法律规范的保护范围,
亦不能享有
我国民法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
对于这个“人体器官案”
网友们分成两派
支持医院方的认为
曾嵩:这年头,真是什么人都有。千万不能开先河,否则又有无数人跟风,医院正常的工作都没法执行了。
云子จุ๊บ:病理组织应该由医院处理吧,要不然以后病人切除的脾肺肝胆肿瘤等等,都找医院拿回,那不是乱套了吗?
支持患者方的则认为
FADOxing:估计其实是想留到老死的时候一起入葬。
对这起特殊的纠纷
各位坊友怎么看?
来源:广州日报
编辑:小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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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案例还蛮少见,
点